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債務人沒有給付支票票款(1張支票),
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給付票款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以單張支票聲請者) 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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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年度 字第 號 |
承辦股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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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
新臺幣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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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
姓名或名稱 |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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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即債權人)
債務人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卅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卅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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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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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求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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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並自民國○○年○月○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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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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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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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求原因及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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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簽發○○年○月○日面額新臺幣○○○元、付款人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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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號○○○號的支票乙張,交付債權人。未料屆期該支票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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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提示,竟不獲支付。債務人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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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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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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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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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公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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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名稱 及件數 |
一、 支票影本乙紙。 二、 退票理由單乙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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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
應注意事項:
遞狀前請先自行檢查下列事項:
一、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狀當事人有無簽章、代理人有無提出委任狀。
三、如對繼承人請求,則應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籍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狀利息起算日,是否詳實記載(如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某年某月某日)。
五、證據資料是否提出。
六、損害賠償事件,是否就請求事項及金額分別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狀債務人送達地址有無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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