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所公告刊登
提存所公告、法院提存所公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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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存 通 知 書
提 存 通 知 書 年度存字 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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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物受取權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 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 |
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 營業所及電話號碼 |
不知受取權人者其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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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存 原 因及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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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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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提存─對待給付之標的及其他受取提存物所附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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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提存─命供擔保法院名稱及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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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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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所名稱 |
臺灣 地方法院提存所 |
聲請提存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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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 |
(簽名或蓋章) |
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 營業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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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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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 |
(簽名或蓋章) |
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 營業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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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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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一) 本通知與提存書正面各欄相同,請複寫或打字,以免不符。
(二) 聲請領取提存物應提出本通知,並請具備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
(三) 依民法第330條及提存法第11條之規定,提存物受取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自本提存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四)依提存法第23條之規定,民法關於質權、留置權之提存事件,提存物受取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自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時起10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法規名稱: | 提存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 |
第 8 條 |
聲請提存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 如係清償提存,應附具提存通知書。 前項保管機構為法院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指定者,提存人於提存時應先行 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之。 |
法規名稱: | 提存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 |
第 9 條 |
提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提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無國民 身分證號碼者,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或特徵。提存人 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統 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宜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事項。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 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四、提存之原因事實。 五、清償提存者,應記載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 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其受取提存物如 應為對待給付,或附有一定要件者,並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所 附之要件。 六、擔保提存者,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之名稱及案號。 七、提存所之名稱。 八、聲請提存之日期。 提存書宜記載代理人、受取權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電話號碼 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擔保提存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提存書類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
提 存 書 年度存字 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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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物受取權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 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 |
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 營業所及電話號碼 |
不知受取權人者其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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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存 原 因及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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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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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提存─對待給付之標的及其他受取提存物所附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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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提存─命供擔保法院名稱及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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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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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所名稱 |
臺灣 地方法院提存所 |
聲請提存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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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 |
(簽名或蓋章) |
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 營業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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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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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 |
(簽名或蓋章) |
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 營業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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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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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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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收受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保管機構收受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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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存 所 處 理 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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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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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地 方 法 院 提 存 所 主 任 |
提存須知
一、聲請提存須備「提存書」1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請複寫或打字,以免不符),並簽名或蓋章。(所填提存人姓名住址,須與國民身分證相符)。
二、清償提存,須附具提存通知書1式2份,提存物受取權人每增1人,應增1份。
三、擔保提存,須檢附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1份。
四、前述各項辦妥後,聲請人應填具提存費繳款書1式6份,逕向該管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繳納提存費。清償提存費,其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徵收100元;逾1萬元至10萬元者,徵收500元;逾10萬元者,徵收1,000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徵提存費。擔保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500元。
五、提存現金者,應由提存人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1式6聯後,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及前項繳款書等一併提交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並索取提存物收取收據存執。
六、提存有價證券者,應由提存人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1份後,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及第四項之繳款書一併提交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並索取提存物收取收據存執。
七、提存其他動產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報請法院提存所指定提存物保管處所,同時繳納提存費,俟提存所指定保管處所並將提存書交還後,再向指定之處所提交提存書類及提存物並取據存執。
八、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之提存物保管處所收取提存書,不另給收據。
九、提存物須預繳保管費者,由提存人逕向保管機構繳納,取據存執。
十、聲請人提交提存物後5日內,未獲法院提存所通知時,得向該管提存所查詢原因。
十一、提存物保管機構收清提存物後,應即將提存書連同應交該管法院之聯單,一併交該法院提存所。
取回提存物聲請書 年度取字 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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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姓 名 或 名 稱 |
簽名或蓋章 |
國民身分證號碼或 統一編號 |
住居所或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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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姓 名 或 名 稱 |
簽名或蓋章 |
國民身分證號碼或 統一編號 |
住居所或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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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回 提 存 物 之 原 因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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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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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明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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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日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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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所名稱 |
臺 灣 地 方 法 院 提 存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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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欄聲請人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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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所 處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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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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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地 方 法 院 提 存 所
主 任 |
聲請取回提存物須知
一、聲請取回提存物,須備「取回提存物聲請書」1式2份,依式填寫,所填各項,須與原提存書所載者相符,並為與提存時同式之簽名或加蓋提存時所用印章。
二、提存人依提存法第10條第3項規定聲請取回者,應證明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但有第17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規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三、聲請取回者,如為因判決或裁定而提供之擔保金,須具有提存法第1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可檢同提存書及有關證明文件聲請發還。
四、聲請人接到法院提存所發還通知,即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和原印章及本聲請書,向該法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之提存物保管處所取回。
五、取回人得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請求代庫銀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其設於銀行之帳戶。
六、提存物保管機構請求交付保管費用者,取回人應於取回時付清,以免提存物的全部或一部為其留置。
七、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份存提存所附卷,一份交付聲請人以代通知。
法規名稱:
提存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
第 17 條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
還提存物:
一、提存出於錯誤。
二、提存之原因已消滅。
三、受取權人同意返還。
前項聲請,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法規名稱:
提存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
第 18 條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
返還提存物:
一、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
二、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
失其效力。
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
撤回執行之聲請。
四、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款情形。
五、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
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
六、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
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
七、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
八、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
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
前項聲請,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
國庫。
領取提存物聲請書 年度取字 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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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姓 名 或 名 稱 |
簽名或蓋章 |
國民身分證號碼或 統一編號 |
住居所或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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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姓 名 或 名 稱 |
簽名或蓋章 |
國民身分證號碼或 統一編號 |
住居所或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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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領取提存物之權利之原因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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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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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對待給付者 其已經給付或提 出相當擔保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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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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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日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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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所名稱 |
臺 灣 地 方 法 院 提 存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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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欄聲請人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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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所 處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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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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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地 方 法 院 提 存 所
主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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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領取提存物須知
一、聲請領取提存物,須備領取提存物聲請書1式2份,依式填寫,連同有領取提存物權利之證明文件提出於原受理提存之提存所。
二、聲請人接到法院提存所准許領取通知,即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該法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之提存物保管處所領取。
三、領取人得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請求代庫銀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其設於銀行之帳戶。
四、提存物保管機構請求交付保管費用者,領取人應於領取時付清,以免提存物的全部或一部為其留置。
五、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份存提存所附卷,一份交付聲請人以代通知。
法規名稱:
提存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
第 21 條
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非有提存人之受領證書、
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明其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
擔保者,不得受取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非證
明其要件已具備者,亦同。
聲請公告提存書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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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年度 字第 號 |
承辦股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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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
新臺幣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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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
姓名或名稱 |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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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
○○○ |
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
性別:男卅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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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聲請公告提存書狀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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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為 eq \o(\s\up 5(提 存 人),\s\do 5(提存物受取人))提 存 人提存物受取人,持有之 貴院○○年度○○字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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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 \o(\s\up 5(擔保提存),\s\do 5(清償提存))擔保提存清償提存事件, eq \o(\s\up 5(提 存 書),\s\do 5(領取提存物通知書))提 存 書領取提存物通知書因不慎遺失,請求准予依提存法施行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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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第33條規定公告,實感德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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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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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提存所 公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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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名稱 及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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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
公告刊登. 報紙公告刊登.太平洋日報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刊登.刊登報紙廣告. 公告刊登. 報紙廣告刊登. 遺失廣告刊登.法院公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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