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0 請求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用表格式的起訴狀來提起訴訟。
民事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
一、當事人
稱謂 |
姓名或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住居所或營業所 郵遞區號 電話號碼 |
原 告 (說明一)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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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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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的內容)
金 額 (請用國字大寫) |
新臺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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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給付 (說明二)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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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息 |
□民國 年 月 日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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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清償日止 |
利 率 (說明三) |
□五 □六 年息百分之□二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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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息 分之 計算。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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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 |
□被告負擔。 □被告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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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因事實(請勾選符合您本件請求的事實,如無適當的事實可供勾選,或有其他補充陳述,請在「其他」項下填寫)
□原告執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票據,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請填寫附表一) □被告積欠原告借款(契約內容如附表二),屆期尚有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未付。(請填寫附表二) □被告因駕車不慎,撞及原告所有之車輛,致原告受有損害(車禍經過及損害內容如附表三)。(請填寫附表三) □其他: |
附表一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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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
背書人 |
付款人 |
票面金額(新臺幣/元) |
票據號碼 |
發票日 |
提示日 |
利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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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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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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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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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
背書人 |
擔當 |
票面金額(新臺幣/元) |
票據號碼 |
發票日 |
到期日 |
利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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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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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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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借款人 |
連帶保證人 |
借款金額 (新臺幣/元) |
借款日 |
清償日 |
利息、違約金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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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訴之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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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時間: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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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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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車牌號碼: |
被告車牌號碼: |
經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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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車輛修理費:新臺幣 元 □營業損失:新臺幣 元 (每日營收:新臺幣 元,共 日) □其他 |
四、證據(影本)
□票據 張。 □退票理由單 張。 □借據 張。 □存證信函 張。 |
□統一發票 張。 □估領單 張。 □車損照片 張。 □其他: |
此 致
臺灣 地方法院 簡易庭
具狀人 (蓋章)
撰狀人 (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原告或被告如果是個人,且不住在戶籍地,請另記載聯絡地址或送達代收人的姓名、地址。
原告或被告如果是公司,請記載:名稱、營業地址,並在「法定代理人」欄填寫公司負責人資料,記載的內容與原告或被告為個人時相同。
二、被告有二人以上,如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間契約約定應對原告負連帶清償責任時,請選擇「是」。例如:票據發票人與背書人之間、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及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之間等皆是。
三、有關利率的規定:
1.應負利息的債務,如無約定利率,而法律也沒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以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民法第203條)
2.票據執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請求支付票款時,如無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票據法第28、124、133條)
3.約定利率如果超過年息百分之20,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的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
應注意事項:
一、起訴時,應於起訴狀原本後附上起訴狀影本,影本的份數是被告人數加一份。
二、起訴狀中所引用的證據,如屬文書,請影印後提出,每份起訴狀影本後也應附證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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