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票據公示催告裁定的登報期間期滿,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民事聲請除權判決(支票、本票、股票)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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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年度 字第 號 |
承辦股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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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
新臺幣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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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
姓名或名稱 |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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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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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卅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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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聲請除權判決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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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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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求判決附表所列○票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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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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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之事實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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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上述○票○紙,經貴院○○年○○字第○○○號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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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年○月○日○○報(附報紙乙件)。現因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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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權利的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此○票○紙確為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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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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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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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公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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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名稱 及件數 |
○○報乙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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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
附表:(支票、本票)
發票人 |
付款人 |
支票號碼 |
金額(新臺幣) |
發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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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姓名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
張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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