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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5-09-08 20:15   流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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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地址如按戶籍地仍無法送達,該文書送達程序如何進行?
A: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本院,

以利計算送達時間,是否合法送達,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達,法院依職權辦理即可。





公示送達公告範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x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清民節104年度板x字第xxx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xxx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壹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4年度板x字第xxx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受送達人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三、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四、104年度板x字第xxx號小額民事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x字第xxx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xxx
訴訟代理人 xxx   
被   告 xxx(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 年 x 月 xx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上開節本係照原本節錄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x  月  xx  日
書記官 xxx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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