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股票遺失公告1天450元

發表時間:2016-12-01 20:15 流覽量:

股票遺失刊登


支票遺失登報費用


依法院寄來之民事裁定書→(核對記載之姓名、股數、號碼)→刊登民事裁定書全部內容刊登報紙催告權利約6個月

股票遺失如何辦理?

發表時間:2015-05-13 20:15 流覽量: 455

股票遺失該如何處理 

股票掛失申請補發處理作業         2012.4

步驟

程序

承辦單位

辦理手續與有關文件

報案

(或備案)

管轄地治安單位

1.先至股務代理查詢遺失股票之號碼。

2.自行至警局填妥報案證明書並向警局報案或備案(如非股東本人報案,需註明股票持有人)

報案內容:公司名稱、持有人姓名、票號、股數

掛失登記

發行公司股務單位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1.已過戶掛失:

       (1)報案(或備案)證明書

             (2)開戶原留存印鑑

             (3)填具股票掛失通知書

2.未過戶掛失:

       (1)報案證明書

             (2)填具印鑑卡加蓋印鑑

             (3)填具股票掛失通知書加蓋印鑑

             (4)買進報告書(遺失者請券商補發)

             (5)券商出具之股票號碼交付清單

 如尚未辦理繼承者須另檢附完整之繼承相關文件)

3.委託他人辦理者,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

聲請

公示催告

發行公司所在地管轄法院

1.股務單位完成掛失登記手續並出具掛失通知通知股東,屆時請於五日內攜帶該函至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如果遺失一張支票刊登報紙費用450元,多張另計)

登報

報社

1.法院寄來之民事裁定書,需自行檢核內容並核對記載之姓名、股數、號碼、公司名稱等如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民事裁定書。(需依法院裁定文載明之期限辦理登報)

2.經核對民事裁定書內容無誤後,至報社刊登(需將裁定書全文刊登全國版,登報費用依報社不同與版面大小收取)

報紙催告權利約3-6個月【以裁定書為準】裁定書會說明通常是三個月


3.刊登新聞紙整版留存三份【請勿裁剪發行公司、法院、自行留存各一份)

聲請

除權判決

發行公司所在地管轄法院

1.催告權利屆滿後,三個月內自行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請注意期滿時間,法院不另行通知),不得逾期,否則從頭再來,至少又要半年以上了。

2.依法院範例填寫除權判決狀,並檢附刊登之新聞紙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出庭

發行公司所在地管轄法院

1.依法院寄來出庭通知,照指定之日期及時間出庭。

2.出庭方式:

親自出庭:股東本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出庭函。

委託出庭:應檢附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委託書及出庭函。

3.除權判決書送達(約出庭後15日內)。

聲請

補發股票

發行公司股務單位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1.填具掛失股票補發聲請書加蓋原留印鑑。

2.登載公示催告之新聞紙一份

3.法院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4.辦理股票補發暨有關配股、配息之申請。

5.委託他人辦理者(同步驟二.3)。

 (如果遺失一張支票刊登報紙費用450元,多張另計)

其他事項

撤銷
股票掛失

發行公司所在地管轄法院

已依民事訴訟準聲請法院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者,應檢附向法院聲請撤銷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之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至股代辦理。

股務代理機構

持法院撤銷之聲請狀至股代填具撤回掛失股票聲請書加蓋原留印鑑辦理。



遺失股票申辦掛失方式說明   辦理股票掛失,報案→ 法院裁定→證券商辦理

1.應備文件

印章(舊戶原留印鑑)        

治安單位出具之報案或報備證明書  

股票掛失申請書    

買進報告書或成交單(已過戶股票掛失免)    

證券商出具之股票號碼交付清單(已過戶股票掛失免)     

印鑑卡及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舊戶免附)    

加蓋原留印鑑之委託書(自然人委託他人辦理掛失股票時檢附)           

加蓋原留印鑑之申請函(法人股東辦理掛失股票時應出具並與委託書同時檢附)

 

詳細說明                      

掛失已辦妥過戶之股票,其股票號碼可向證券商查詢

掛失股票應出示身分證正本親自辦理(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法

人應出具申請函,並加蓋原留印鑑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         

辦理掛失且收到證券商發給之掛失函後五日內,應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另將公示

催告聲請狀副本、法院收文收據影本一份及登載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之新聞紙一份送

交本公司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有關其從屬權利(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應俟法院

除權判決確定後,再行發給

申辦方式說明
 
---------------------------     
補發股票申辦方式說明 
1.應備文件
原留印鑑 
法院之除權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
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
加蓋原留印鑑之委託書(自然人委託他人辦理補發時檢附)
加蓋原留印鑑之申請函(法人股東申請補發時檢附)     
2.詳細說明 
掛失補發股票應出示身分證正本親自辦理(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
書,法人應出具申請函,並加蓋原留印鑑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申請股票補發同時,於掛失期間產生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
)可一併辦理    
   



遺失有價證券,要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有價證券如股票、支票、本票、匯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價記名證券,遺失、滅失或被偷竊

時,被偷竊時請先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備案並向該承辦銀行、證券商、公司通知股票遺失、被竊,

並到付款行庫或發行股務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就要儘快的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等裁定下來要

刊登報紙公告,以免遭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即早可以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證券

公司申請另行補發給股票,以便得行使權利。


請將公文內容傳真或e-mail並註明聯絡方式,本社收到後會有專人與您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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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電(02)29861995

刊登法院公示裁定報紙可以剪下來嗎?

請將法院『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報紙: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

法院將郵寄裁定書予股東,股東依其裁定書內容刊登報紙,一份報紙股東

自行留存,一份報紙連同裁定書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兩份報紙請

整版留存,勿逕行剪下


股票遺失,應該如何辦理掛失及補發? 

1.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

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

文件。

2.申請人應於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並以聲請狀副本及

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公司;逾期未辦理者,公司得註銷其掛失之申

請。

3.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1

送交公司,俟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

新股票。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



辦理股票掛失作業,股東可否以填具切結書方式代替治安機關報案證

明?

不可以,依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規定,應檢附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之

證明文件。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

股票遺失,應該如何辦理掛失及補發?



股東申請股票遺失或補發時,可不可以委託他人辦理?

可以,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

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補發時並檢附法院之除權判

決書,送交公司辦理補發手續。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


辦理股票掛失及補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

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

文件。

2.申請人應於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並以聲請狀副本及

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公司;逾期未辦理者,公司得註銷其掛失之申

請。

3.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1

送交公司,俟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

新股票。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


 股東辦理股票掛失,應向那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向發行人(發行公司)所在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

法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57條、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司法院秘書處

77 秘臺廳(一)字第01099號函



股票滅失股東無法取得報案證明時,有何替代方式?

股票毀損滅失,股東如確無法依報案或報備程序取得相關證明時,得以

出具切結書載明毀損滅失事實及標的股票明細等,並簽蓋留存公司之簽

名式或印鑑,替代報案證明,向公司辦理掛失後,經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等程序,再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原證期會90.10.990)台財證(三)字

142129號函。



一、注意事項︰

 1.股票掛失申請補發,股東應親自辦理,如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並加蓋原留印鑑。

 2.上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掛失申請後即開立簡便公函持交申請人,申請人應於五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上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逾期未辦理者,上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得撤銷其掛失申請。

 3.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有關其股息、配股等權利,俟除權判決確定後一併給付。

 4.若欲撤銷股票掛失申請,則應備原留印鑑及填具撤銷股票掛失申請書向原股務機構辦理申請。若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須先向原法院辦理撤銷公示催告,檢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連同原掛失股票一併送交原股務機構辦理撤銷。

 5.上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撤銷股票掛失申請後,應以最速函通知交易所。